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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外,保管合同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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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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