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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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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传销其实也就是直销,根据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对于当时来说,国家是充许传销经营活动的,但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经商等。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8年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是:一、传销经营活动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成的传销活动。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可见传销经营活动已属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传销和近期出现的网络传销等变相传销活动,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流通经常伴随逃税、提高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流通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与者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审理部门犯罪事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二条,个人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部门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部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门犯罪论处。因此,对于专门从事流通行为的公司,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公司的犯罪论处,而是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以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直接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流通行为,禁止国家法规,但为了达到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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