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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宜春旧城撤乡并镇的补偿问题

2024-11-05
近年来,对于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城中结合改造等地块的房屋,其不同性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拆迁之时,被拆迁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按照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原则,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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