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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有时效,必须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逾期,法院就不给强制执行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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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①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②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本人的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当事人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确实有时效限制,《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该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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