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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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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 1、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3、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的虚假出资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生存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并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公司和全体股东。对外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外部的责任,最常见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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