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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海关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需要强制执行时,首先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写明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海关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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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日起6个月内执行的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日起3个月内执行。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如有特殊情况,应延长执行期限,应向本院院长或副院长申请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5日内提交。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命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从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执行该财产的;(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执行该财产的;(3)对法律文件确定的执行义务,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依法执行的条件)。3、超过6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任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最迟是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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