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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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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1、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公安机关:(1)首先,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a.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的案件;b.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二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a.发出《通知立案书》;b.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应当同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a.《要求说明书不立案通知书》后,说明书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通知立案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立案决定书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仍未立案,未规定如何处理】。
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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