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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
一、承诺的生效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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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有效承诺的条件有: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而,承诺有必要由被要约人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实际履行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作为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有答复的期限,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一般情况下,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但为了保证要约的要约成本与效率,常常会约好答复期限。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 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即承诺有必要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一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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