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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的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即医疗机构必须对其医疗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中是否有错误承担证明责任。否则,估计有因果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没有必要证明任何事实,患者必须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和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只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没有错误,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应当证明医疗机构损害了其人身权利。患者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还可以就减免责事由举证。
一、患者初步证明责任;我国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意味着患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他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损害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损害、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支付等诊疗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证明上述问题,其赔偿请求权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二、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月1日起,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开始实施举证方式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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