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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结婚登记手续,你可以先了解一下关于结婚登记的程序跟条件。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二)审查; (三)登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你方可以主张属于赠与。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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