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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分别为:(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
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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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交通警察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查或鉴定,一般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主要是为了取证。但一般扣留车辆后,车辆会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车主,不会长期扣留。
责任认定书一般应该在十天内出具。扣车的目的是在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痕迹鉴定,一般也应该在二十天内检完,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十天,就是说,三十天内需要放车。鉴定费用应该你先垫付,事后可以根据双方责任再分摊最长不超过28个工作日,按规定,交警只有为检验鉴定需要才能扣留机动车,而从现场调查之日起3天内必须委托鉴定,鉴定必须在20天内作出,鉴定结果作出后,交警必须在5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就没有理由再扣车。 如果超过此期限,或者交警并未委托鉴定,你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投诉。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赔偿你的停运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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