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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2022-08-10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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