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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
著作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在著作权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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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限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除此之外,均不属于邻接权。 1、出版者权,指图书、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和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 3、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4、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叫播放者权,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权利,播放者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邻接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无时限,而财产权的保护有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1、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权。 3、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播放者权。
1、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权。 3、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播放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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