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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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