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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一样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逮捕可以向检察院反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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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触犯强奸罪的应该如下判处: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逮捕说明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据,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很难在取保候审了,具体量刑还要看事实、情节、被告人的主体年龄等方面,被告人是怎么交代的,和被害人是否认识,关系怎样,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了强奸的念头,具体实施了何种强奸行为,有无遗留物证在现场,发生关系的,有无精斑等。只有把这些问题告清楚了,才能具体确定量刑。
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办理延期是可以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进行跟踪审查。执行逮捕后第一个月届满前五日,应当向侦查机关了解继续侦查取证的情况;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报送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对是否已经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逮捕后是否就所欠缺的证据进一步侦查取证; (二)已经获取的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 (三)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已经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并且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跟踪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未继续侦查取证,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侦查取证条件,或者在二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或者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逮捕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对于未达到继续侦查取证要求,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不予批准延长的,或者侦查机关已经变更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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