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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行为;(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4)...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该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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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该合同在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与民事欺诈的共同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不平等地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从而使交易处于不公正的状态,破坏了民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与欺诈相比,乘人之危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自身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 第一,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所面临的艰难处境并不是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情况所致或是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并且处于为难境地的当事人往往就是为了摆脱这种为难境地而急欲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获得利益或标的。例如,有的民事主体家中突然有人生重病,急需一笔钱治病,欲变卖家中值钱的财产。又如,债务人急于还清货币之债而变卖企业的高值固定资产以救活企业等。而买主乘机压价,压到一般市场价格以下。卖方因急需将财产售出,不得不接受该条件与之成交。 第二,乘人之危的一方并没有强迫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订立合同,相反,对方当事人仍然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协商来达成协议,只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处于为难境地,另一方当事人占据有利的位置,彼此之间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而已。同时,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利用了这一可乘之机使处于为难境地的当事人一方无奈,为摆脱困境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抉择。 第三,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制造任何假象来迷惑或欺诈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面临的客观情况是真实的,是双方都能为之作出正确判断的。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是真实的,处于为难境地的一方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也是真实的,双方均无意欲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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