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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办案机关指定居所,应由办案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由执行机关指...
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居所。 如果监督机关指定居所,应由监督机关支付相关费用。 被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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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得知,监视居住的执行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但是在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上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都是有决定权。而决定采取该措施,要注意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限,最长只能为6个月。
“监视居住”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的范围:《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作了明确规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法》第58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监视居住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刑诉法》第57条作了规定。 公检法三家具体使用方法:监视居住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开具“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委托书”,发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委托对其执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住处。
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虽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被监视居住,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 3、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 4、对已经刑事拘留的需要逮捕,但是因为证据不满足逮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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