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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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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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