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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准生证。如果生育登记后又不再生育的,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已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办理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东莞关于收养小孩的规定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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