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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单位...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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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综观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上升势头明显,犯罪类型日益多样化。而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仅直接影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维护家庭、社会的安宁、稳定与秩序。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上游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探索的意义不言而喻。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研究,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旨在通过教育全力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审查逮捕制度;有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大程度避免逮捕程序进行中产生的交叉感染;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助于推动权力的运行切实符合法治性要求,使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权更加规范化、使检察机关运用批捕权时更加规范化、使法院运用审判权时彰显程序公正。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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