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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主要有犯罪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等,对于骗取贷款的行为,一般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来获...
贷款诈骗是以提供贷款为手段,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务,比如民间贷款。高利转贷是以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将贷款转让给他人。骗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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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为大家提供的高利转贷罪和转贷牟利罪区别。
(一)犯罪对象相同 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二)客观要件相同 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三)客体要件相近 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要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应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标准,就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生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1.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 2.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3.客观要件相同。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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