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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
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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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第(二)款第4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二种与第三种方式都是空白,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应在附件六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开发商会说提供的装修现状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约定的就是购房人看到的标准。因为标准不能确定,不能确定最初合同约定的价位标准,即使能做出现在实际装修价格标准的鉴定,但因没有合同约定的标准价位,因此无法做出差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的标准,那么主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按装饰、设备差价的赔偿是无法执行了,此条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一定要在附件六中标明价位,否则购房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证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以,商品房欺诈能获双倍赔偿的情形由法律严格规定,主要有一房二卖,擅自抵押,商品房无预售许可证,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等情况需要进行双倍赔偿。
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由此可见,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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