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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是对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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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中止中断复议期间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方可停止执行: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发现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或者其执法人员明显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的,可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果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不停止执行将给申请人或国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执行;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时要举证证明不停止执行将给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以及停止执行不会带来危害等问题,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举证充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四是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于明显违反、甚至是一再违反一级复议制度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之后不作任何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后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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