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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程序申办材料

2021-01-19
房屋继承程序申办材料 (一)办理继承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须提交的材料: 1、原《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证)或解放后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地产契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缴费证; 3、尚未领取产权证的,需提交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资料(含报建审批单、红线图等); 4、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文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调解书; 5、如委托他人办理并领取产权证的,需提交已公证生效的委托书; 6、申请产权登记的报告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7、由自治区建设厅、测绘局核发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测绘的房屋分户图和分幅图。(交件时未测绘的,可同时办理委托测绘手续)。 (二)请带以上相关证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开发交易所收件处申请登记。 (三)按收件收据的领证日期及要求,及时到县房地产管理开发交易所交费、领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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