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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当事人需要起诉当地司法机关,应当首先与父母进行协商,尽量争取他们的同意。在拿到户口本之后,当事人应当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无法与父母达成一致意见,我国的《民法典》鼓励婚姻自由。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户籍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凭借该证明和其他相关证件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的干涉,无法获得所需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并确认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然后予以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的问题,可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首先应和父母协商,尽量争取对方的同意,拿到户口本后,再去登记; 2,如果实在沟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办户口本来实现婚姻登记的目的; 3,也可以按《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来办理结婚登记。一,《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二,户口本补办手续如下: 1,补办户口本,需由户主向当地派出所户籍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如果当事人是户主,由户主本人带上身份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两上表,即《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说明一下户口本丢失的原因,警察再核对一下信息及对比一下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后就可以补办了。 2,如果不是户主,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最好还要带上户主的身份证,还有所在单位的证明或者村的证明; 3,有的地方需要写一个申请说明户口本丢失的情况;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一个就行了;如果手续全了当场就能打出来,不需要多少手续费; 4,或者可以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打电话咨询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然后直接去派出所补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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