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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
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差旅住宿费将实行新的标准。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可以在北京和上海入住高达1100元的标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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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近很多刚考入单位的人都这样,那是单位要求必须要出具这个证明的,那是一张政审表,上面有公安机关的政审栏,有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审查栏,还有当地居委会(街道社区)的的审查栏。正如你所说的那样,如果当年你是因为跟你邻居打架,但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时,只是跟你们调解而以,那么也只能算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那么,这个就不会纳入在你政审里,说不定那么材料派出所已经没有保存了呢。如果当时派出所对你处理处罚了,那么,很有可能他们会查到的,一般这样的小事不会纳入你政审范围内的,也不存在是违法,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以,那更谈不上犯罪。放心吧,能过得去的。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将车辆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场地上,车辆停放人和场地提供者之间基于停放车辆的灭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主要包括了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和消费服务合同三种类型。消费服务合同可分为独立型消费和附属型消费。到酒店住宿或吃饭,车辆免费停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在这类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住宿或吃饭的主消费关系,在主消费关系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车辆停放的附属服务。如这种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一部分,如车辆的停放地点为封闭形式且有保安人员检查的,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场所,经营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停放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如车辆停放在开放式场所,由于场地的开放性,作为经营者难以尽到保障其安全环境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停放场所只是场地使用性质的,可考虑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对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的情形,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判定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独立型消费是单纯以车辆停放为服务内容的消费服务,附属型消费是在发生其他主消费服务关系过程中,经营者附带提供的停放车辆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以及当事人对诉因的选择不同,将会直接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
1、出差期间住宾馆受伤一般不算工伤。出差住宾馆受伤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认定为工伤的条件。若属于宾馆过错的,可以要求宾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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