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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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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超出条例规定的诊疗费用由谁承担? 1、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超出条例范围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不赔偿的。这些费用只有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来承担,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批准的可由基金承担,实务中批准的概率极低。 企业承担:依据条例规定,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通过互助性保险方式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不是企业工伤风险的替代形式。当工伤诊疗目录中费用不足以治疗伤害,范围外的费用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判断何为必需一个基本标准是“个体特殊实际需要”。 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在能用范围内方法治疗,但职工自愿选择高标准的治疗方案、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且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医院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要负举证责任。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应由医院提出。医疗纠纷除医疗事故赔偿外,还可有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两个案由。选择医疗事故赔偿,只要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院方就无须赔偿。而选择医疗损害赔偿或人身伤害赔偿,只要院方存在过错就要赔偿。如准备诉讼,最好先请专业医生进行医学判断,在确认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聘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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