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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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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致同意去办理公证或乙方提出办理公证。应当办理公证。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办理,可以不办理。收养是否办理公证,收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主要看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表达。
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但是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子女指的是没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由于婚后已育有一子,不符合该法第6条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这种情况有个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虽然现在育有一子,但是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收养人情况由收养人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并注明无送养人。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填写。 2.“身份证件号”栏,国内居民填写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回乡证号码,外国人填写社会安全号(社会保险号)或护照号码。 3.“职业”栏,填“公务员或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填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填“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状况”栏,填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填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类别”栏,填“福利院抚养的弃婴”、“福利院抚养的孤儿”、“社会弃婴”、“社会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等。 9.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收养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登记日期应与《收养登记证》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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