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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
一、政府部门有权对产权不明的房子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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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 2.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五)强制拆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XX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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