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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
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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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但在具体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由于对具体条款理解上分歧,特别是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赔偿案件的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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