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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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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将转送至辖区看守所羁押,拘留时间满前,如果经公安侦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则会转为刑事逮捕程序,不会释放,直至法院最终判决,判决宣告后,会根据刑罚移送监狱服刑。在此期间内,除公检法和律师外,其他人不得探视会见,也无权了解相关案情和案件侦查的相关进展。一方面积极介入案件侦查进展,同公检法机关积极沟通,全面了解案情,争取尽早为犯罪嫌疑人确定合法、正确的无罪或罪轻辩护方案,以最大程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刑事拘留属于侦查阶段,拘留的期限最长37天。期满后,相关机关将根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比如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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