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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共同代理的规定,不仅在委托代理中,而...
委托代理的终止包含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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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委托人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人死亡; 2、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代理权撤回;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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