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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不在了,从法律上来讲,你前夫是法定监护人,孩子的抚养权自然归你前夫所有。你留的信,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除非你前夫同意孩子由你父母抚...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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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亲自鉴定确认后,你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如下: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你问的问题好多好详细,说明你想得多顾虑也多,是吧?我也只好一个一个做简单回答了,1、法律没有感情诈骗的词语,当然不能以此来起诉,那民事责任就是负赔偿损失的责任,2、打掉孩子的医疗费,你的营养费,生活补助费,甚至精神损失费啊可要求他承担,他不给可以到梅城法院起诉他,至于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标准,你们可以协商解决,补偿协议要写清楚原因和具体的补偿金额,签名和日期,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法律效力了,他要是反悔也可作为依据起诉他,你不放心可去作个公证啊,律师费有国家规定,数额要看起诉的内容而定,到时我再跟你解答好吗?3、他逃避、拖延,你可以先把孩子打掉,具体费用再找他要,不给就起诉解决,4、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数额以他本人收入的20%至30%支付,精神损失费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5、你这个问题我真不好给你提建议,你自己慎重考虑然后再做决定吧,事情已到这地步,我建议你应该跟你父母表白了,错了已错了,父母也不会过分责怪你的,让他们帮你做决定吧,婚姻可是大事啊,真的不能草率啊!“但是,我心里很清楚如果真要让他在我跟他妻子儿子之间选择的话他肯定会推开我,极力保护他那个所谓的堂皇的家,极力挽回他的声誉甚至是他的众多利益”,这是你自己说的,既然知道,为何还那么一相情愿呢?!一错再错呢?!最后请允许我冒昧的说一句,这苦果是你自己酿成的,怪不了别人,你不吸取教训,痛苦将会没完没了的,破坏别人家庭的罪名你能承受得了吗?你能保证他今后不会再找另外的女人?你能保证她妻子不找你的麻烦,跟你拼个你死我活?“我拿青春赌明天”,这值吗刘小姐,也许我说了许多不该说的话,有不对之处还请你原谅!有空的话,建议你看看韩国电视连续剧《夏娃的诱惑》,里面的故事实在很感人,很完美,我非常的喜欢它,给予我许多美好的梦想和生活的动力,但愿你看了也能喜欢!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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