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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
如果认定为非工伤,则不能要求企业赔偿.但劳动者可针对认定结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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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为分别赔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用人单位赔付。即使是私营单位,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并不朔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股东的其它个人资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针对“北方狼”的回答,做如下观点:1、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兼得的。这倒不是与法律冲突,而是双方都要求提供原始单据,而不是复印件。事实上,所有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只可能是一张,因此重复赔偿只是理论上的可能。一般来讲,商业保险的赔偿很少全额赔偿的,如果差额很大的话,肖某完全可以放弃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的权利,而是将所有的单据交到工伤报销。2、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属于肇事方赔偿的,与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无关。3、你所说的“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大于或等于应该支付的治冶费用和伤残补助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属于原《企业职工工伤管理办法》中的旧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早已取消了这一条。现在劳动保险部门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伤残补偿金是不合法的。虽然他们说有地方法规规定,但国家也有规定,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规为准。因此肖某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劳动保险部门要求支付自己应得的伤残补偿金。就评论疑问所做的修改回答:我又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自己和“北方狼”的回答都是错误的,现修改如下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况,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了。
职工非因工死亡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但还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二)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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