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综合管理)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38人已浏览
1,442人已浏览
2,182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