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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规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地点是离婚双方任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俗来理解就是,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协议离婚对我国户籍的一种限制。 2、异地人员无当地户口不能在异地领取离婚证。目前来说,我国的婚姻登记还未能实现全国办理。身处异地的夫妻,只要有一方有当地的户口,就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证,但是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那么只能回到一方户籍地去办理离婚手续了。 3、婚姻登记机关不同于民政局。有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就是民政局,其实二者是不同的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是专门办理结婚、离婚等相关事项的,属于同级民政局的下属机构,而民政局所能办理的事项范围要远远多于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的事项。
离婚证只能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补领声明书》。补办结婚证后提交公证处。离婚证书丢失,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也可以注明离婚。如果户口簿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的《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答案》,如果离婚证书丢失或损坏,则不能补发。你只能凭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你已依法在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然后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补办的相关证明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办离婚证一般要到民政部门,现在一般都是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请补办。提前到档案局查阅婚姻档案,出具婚姻档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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