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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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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⒈受害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错误的,可以减轻受害者的责任。 ⒉损害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行为者不承担责任。 ⒊损害是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中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被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5.因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受害人故意,与传统侵权法规则以及民法理论有所不同。传统侵权法规则和民法理论认为,类似的规则应当是受害人过错,而不是受害人故意。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且其故意或者过失是造成自己损害全部原因的,构成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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