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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中的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加班是三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09年春节的法定假日为除夕、春节、初二共计三天,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而初三至初六四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如果加班的话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以一名员工月工资3000元为例,春节几天的加班费为:除夕至初二3000÷21.75×300%×3=1241.38元,初三至初六3000÷21.75×200%×4=1103.45元,合计2344.83元。这样算来,春节7天的加班费已经接近一个月工资了。
1、春节算加班费的是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 2、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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