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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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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督促职业卫生、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五)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淘汰陈旧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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