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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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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恶意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而且劳动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2、《》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有的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草案中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这往往会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成为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杜绝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不少意见建议应对劳动保险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恶意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不同意见。草案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对此,有意见表示,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刁难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逃避补偿,法律应当把这种现象包括进去。也有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补偿金。六、劳动合同应该体现同工同酬。在有的单位,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法律应当给予解决。七、不能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过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太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三个问题,受到群众关注,认为法律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
一、草案应扩大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调整范围。另外,有的建议引入“雇主?、“雇员?概念,这样既可以把个人用工纳入调整范围,也可以把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排除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外。二、草案应禁止用人单位利用企业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应严格限制利用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草案中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这往往会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借口。为此,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三、应当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作出针对性的规定。四、工资和社会保险成为焦点。很多意见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杜绝合同中只签最低工资。不少意见建议应对劳动保险作出相应的规定,并规定恶意拖欠工资、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不同意见。草案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对此,有意见表示,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刁难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逃避补偿,法律应当把这种现象包括进去。也有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支付补偿金。六、劳动合同应该体现同工同酬。在有的单位,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法律应当给予解决。七、不能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过长、试用期期间工资待遇太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三个问题,受到群众关注,认为法律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八、劳动力派遣问题有待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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