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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当...
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当事人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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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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