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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定时间限制是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
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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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一次民事诉讼开庭时,我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对方代理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由,即“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出抗辩,主张我代理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鉴定的时间从“应该”转变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说明最高院在处理申请鉴定的时间节点上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的感受是由于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很多时候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或者庭审情况的未可知,对举证期限届满前对申请鉴定作出硬性规定,并不利于查清事实,而法院在审理安检时,也会主动协调申请鉴定的时间问题。最高院的这一改变,把申请鉴定不再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固定了下来。
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工伤做司法鉴定,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工伤按规定是做工伤伤残鉴定的,工伤做司法鉴定是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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