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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2-10-2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的规定。所以,按照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分期履行的,按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另外,因你单位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而中止,执行期限应当自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2008年11月30日起连续计算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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