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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民再____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
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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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裁定书范本一般是下面这样的,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监所或者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将(对)罪犯……(写明减刑的具体刑期或者宣告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写明认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对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中所列事实、证据查证的结果)。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减刑或假释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其一,无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支持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行为有总体纲要的作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与立案时的审判组织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没有规定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可以直接评判立案庭室的审判组织的司法行为。纵观三大诉讼法中所规定人民法院的其他相关组织行为制度,都能在其中找到根源。 其二,违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现行的异议运行模式,对于一个案件是否归一审法院管辖的程序问题,两级法院要作出3次判断,明显违背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第一次是案件受理时,由立案庭的审判组织作出。立案审判组织判定本院有管辖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则受理之;即使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但本院无管辖权,则不予受理。第二次是答辩期间,由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作出。被告人收到应诉材料,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对是否有管辖权的程序问题再次进行裁定。第三次是二审期间,由二审法院作出。 其三,浪费司法资源,牺牲司法效率 现行的管辖异议运行模式,要经3次认定,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时间,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事实上,一审法院业务庭室的审判组织对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结果绝大多数是驳回的,被告方几乎无一例外进行上诉。一审法院的二次审查环节是最大的浪费和司法不经济,应当省略。 其四,方便了恶意的管辖权异议者 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每一次裁定,法院需审理(查),要花费时间,当事人也有一个上诉期。一些恶意的当事人,利用这个制度来拖延诉讼,让法院迟迟开不了庭,结不了案,以拖垮对方当事人。比如恶意者往往选择答辩期的最后一天提出异议,当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选择最后一天提出上诉。这样,一审法院业务庭室对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和送达要占到18天到22天,使一个简单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周期人为地拉长18至22天。
不服撤诉裁定书,不能上诉,只能提交撤诉裁定确有错误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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