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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1-01-18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收养子女需要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在民法上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和精神都健康,能有收养孩子的资格,在经济上,也有相关的工作。工资薪酬能够收养得起孩子。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即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收养孩子,年龄必须满30周岁,有收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也能负得起收养孩子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单身的女性年满30周岁也可以收养孩子。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5、未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的年龄必须相隔4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   一方放弃对孩子的抚养的,一方想要收养孩子的,双方之间需要签订收养孩子的协议,并且办理收养登记,想要公证的,也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手续,最后把被收养人登记到收养人的户口本上,收养孩子后就要继续承担起收养孩子的责任。 (责任编辑:岸芷)

相关法规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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