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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发生撤销权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 (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以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者设定担保,...
1、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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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撤销权的债权有以下几点: (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租赁物交付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设定担保,因此租赁权仍然存在于受让人身上,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因此租赁权不被撤销。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有完全的特殊担保,足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等,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需行使撤销权。只有在相反的情况下,特别担保不完全时,债权人才会被撤销。 (3)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功,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类债权人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可能发生较大的债权,尤其是附有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比如连带保证人之一,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然只能在自己清偿主债后行使,但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连带保证人在未来清偿主债后难以实现其求偿权。
1、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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