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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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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另行起诉。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不得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 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如果想恢复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先和对方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对方同意变更,可以和对方签订变更监护权的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如果儿童随一方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或者8岁以上的儿童愿意随你生活,一般可能会将儿童抚养权变更为你。提出诉讼时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照片、录像等,证明和孩子长期生活的证据,证明孩子和你一起生活的证据,证明孩子和你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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