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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故意伤害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受害人伤害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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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首先,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斗智斗勇,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犯罪行为的细节的渠道之一。在讯问过程中,应结合前期侦查工作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运用一定的技巧和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 目前的现状是侦查人员对书证、物证仅停留在收集、固定层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能究根溯源,弄清物证的来源、用途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查证工作,以至于案件无法定性、无法挖清余罪。 其次,讯问笔录制作简单粗糙。讯问笔录不能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现场状况、作案时的自然状态、侵害对象的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无罪辩解等情况。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的情况供述不具体,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的得不到验证,特别是指纹、足迹比对上的案件,如果做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与现场相吻合,这对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还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主观上有意回避,以虚构事实的行为、语言来掩盖自己真实的目的,审讯时只有如实详细记载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从中发现矛盾,揭穿犯罪嫌疑人的本质。 此外,讯问笔录复制现象严重,导致笔录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随着时间、空间、犯罪嫌疑人情绪及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随时都可能发生改变;同时,随着案情的发展,审讯人员的视角也不断拓展,通过对每一次讯问的时间、节点、内容等细节的把握,故意伤害罪警察不立案形成客观的审讯笔录,不可能完全一样。现实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由于责任意识不强,为了节省时间,将犯罪嫌疑人的初次讯问笔录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影响了笔录的客观性。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追究,你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处理。刑事自诉需要自己取证,难度很大。如果没有切实证据,对方的犯罪很难被认定。 另外,对于损失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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