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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
申请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公司司法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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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权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觉得量刑太重,收到判决后10日内可以上诉,如果判决下来,5日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对于刑事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限制。刑事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法院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造成股东整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仅仅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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