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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三)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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